事关电动车!衡阳发布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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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市交通问题顽瘴固疾整治办
致全市电动车驾乘人员的一封信
全市电动车驾乘人员:
你们好!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灵活便捷的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部分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现象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特别提醒广大电动车驾乘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和衡阳市《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自觉做到以下事项:
一、驾、乘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杜绝闯红灯、逆向行驶、酒后驾驶、随意穿插、接打手机、加装遮阳罩(棚)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
三、驾驶电动车不得违法载人、非法营运。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四、驾驶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须注册登记并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购买、不驾驶超标电动车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电动三轮、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上道路行驶。
我市将持续推进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请广大电动车驾乘人员支持配合。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希望大家在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的同时,养成文明参与并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远离交通事故的伤害,让我们携手共创安全畅通文明的出行环境。衷心祝愿您一路平安、一生幸福!
衡阳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
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我市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衡阳市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车进行综合治理。现对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两轮车(不包含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已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三轮车、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严禁企业和个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严禁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手续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及加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严禁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从事营运业务,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劝导和教育。
五、已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车适用《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过渡期为3年,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临时号牌失效,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提倡广大市民不购买、不乘坐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八、本通告自6月1日起施行。
衡阳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
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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