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首案!一男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刑拘!

衡阳资讯助手1 2021-05-15 0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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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较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近日,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快速破获首起高空抛物罪案。

来源:掌上衡阳客户端

3月1日,较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近日,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快速破获首起高空抛物罪案。

5月9日15时许,人民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其儿子邓某在门店附近玩耍时,被从楼上扔下来的木桌砸伤头部。接警后,人民路派出所值班民警曹磊与社区民警郑永恒带领辅警迅速赶到现场。此时,救护车正好赶到,郑永恒立即抱起头部是血的邓某与其母亲一起将其送上救护车。

经调查查明:5月9日11时许,魏某来到其前同事钟某家吃饭,期间两人喝了一点白酒,一直聊天至15时。之后两人发生口角,魏某一时激愤,将钟某家中的菜刀、燃气灶、行李箱以及折叠木桌等物从钟某家的窗户中扔下,造成正在钟某楼下小区通道玩耍的6岁男孩邓某头部受伤。

目前,魏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石鼓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1条第2款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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