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衡阳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或有新变化!

衡阳资讯助手1 2021-01-19 08: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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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 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月18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

(一)新建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应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方可交房。(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工程完工后,开发企业要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申请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通过后,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四)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物业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房手续的前提条件。(五)鼓励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向买受人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分证(即"交房即交证")。

强化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

(一)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应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并公布查询核验方式。(二)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时间,避免延期交房。(三)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相关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在售楼处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四)开发企业应切实提高售后服务意识,建立售后服务台账,完善售后服务机制。

参与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月27日前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邮件至:791085397@qq.com

联系人: 

向乐(房地产监管科) 电话:8290186

周奇(物业管理科) 电话:82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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